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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们

          About us

联系秘书处

林齐兴18923117709
杨淑贤18923117701
杨   艳18022737709

罗智忠18900871343

梁嘉杰18902894266

电子邮箱

Nhla007@126.com

 

   

    【协会公众号】        【协会服务号 】

 

  关于协会


 

 

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协会

 

          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协会于2009年成立,设址于罗村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是AAAAA级社会组织和佛山市“四好”商会。协会先后成立了党支部、工会联合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车灯专业委员会和紫外线专业委员会,加强党建引领,强化企业细分领域服务。2017年,协会协助南海区政府成功申报建设全国半导体照明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区域品牌价值近200亿元。              协会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全面涵盖LED照明产业链中的芯片、光源、封装、驱动、应用、配件等上中下游各领域,有效实现资源共享,良性稳步发展。会长单位是佛山市南海格林灯饰有限公司,会长为格林灯饰董事长罗林女士。并设有10家常务副会长单位,分别是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和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监事长单位为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协会会员共262家,内有23家上市企业,其中主板上市企业5家,分别是佛山照明(深A)、国星光电(深A)、伊戈尔(深A)、雪莱特(深A)、深圳拓邦(深A),新三板、新四板上市企业18家,分别有康荣高科(新三板)、德联邦盛(新四板)、虹霸(新四板)、中筑天佑(新四板)等;中国照明百强企业14家;隐形***9家;瞪羚企业11家;专精特新企业23家;高新技术企业80家;规上企业75家。

          协会每年为会员企业举办不少于8场政策宣讲和企业培训;组织不少于3场外出参展及考察活动;连续6年举办“送光明”爱心慈善活动,为近600户家庭、村居、小学等送上爱心物资及进行照明系统改造;连续举办9届南海照明论坛,共接待国内外行业精英超5000人次,通过对未来2—3年行业趋势热点的预判,为LED照明企业谋划未来提供了可靠的、具有前瞻性的导向分析。同时,协会亦协助会员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大城工匠、隐形***等资质荣誉以及各种专利。

          近几年,协会为会员企业开通了直播服务,助力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更好地开拓市场。此外,协会还通过“三人行”系列活动、产业链对接会、专委会和党建工会活动等,为会员企业搭建不同种类的有效交流平台。

          协会以打造“南海照明”区域品牌为重点,实现“南海照明,照亮全球!”为目标;并以“规范和引导市场、推动公平竞争”为战略化发展方向,加强行业交流,做好政企桥梁,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协会的资质与荣誉】

● 南海区企业服务***单位
● 南海区行业联盟工作示范单位
● 南海职业教育政校行企协同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 ***志愿服务团队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30000元/年;

2、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服务类会员单位会费5000元/年;    
4、普通会员单位会费2000元/年。

 

三、【协会服务】

 

 

           “十周年 实奋斗 南海照明协会十周年庆典暨峥嵘十载颁奖典礼合影留念”

 

 

南海照明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合照

 

 

           

 

    “ 南海照明论坛 ”                                                                 “商务合作交流团”

 

          

 

         “三人行”系列活动“                                                              “送光明·献爱心”慈善活动

 

 

          

 

         展会“直播+”活动                                                              产业对接交流会

 

南 海 照 明    照 亮 全 球

在数百行业中,我们定位了服务照明行业。协会将扎实工作,服务好企业,伙合灯企抱团发展,开拓更大市场。

 

联系我们: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东省新光源产业基地D2座二楼
电   话:0757-81807010

邮   箱:nhla007@126.com
网   址:http://www.nhela.cn

公众号:南海照明协会

 

会长-罗  林

秘书长-罗秀明

常务副秘书长-林齐兴

会员部部长-罗玲

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协会

章程

 

  •  总  则

***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协会(Foshan Nanhai Ligh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南海区内从事照明产品、照明电器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以及产业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协会是政府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致力于沟通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海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佛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等南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南海区。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塱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核心区内D区1座二层(10-15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承办会员和其他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南海区从事照明及照明电器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审核并出具入会批复;

(三)成功缴纳会费;

(四)由会员大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抱团发展,共同打造区域品牌;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多元化服务;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保留其会员资格1年,第二年还不补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如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等;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 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执行政府职能部门指派工作的奖励;;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一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03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关于协会


 

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协会

 

        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自2009年成立,2017年协助南海区政府成功申报建设全国半导体照明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目前拥有会员企业236家,是AAAAA 级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支部和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工会联合会,加强党建引领,强化企业服务。
协会每年为会员企业组织不少于8场政策宣讲和企业培训以及不少于3场的外出参展及考察活动;举办南海照明设计大赛,累计收到超3000份照明设计作品投稿;南海照明论坛,每年吸引超过500位来自国内的照明行业精英集聚;协助会员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大城工匠等资质荣誉以及各种专利。
秘书处现有工作人员5人,设址罗村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设有培训室、会议室、洽谈室及办公室,为会员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一、【协会的资质与荣誉】

● 南海区企业服务***单位
● 南海区行业联盟工作示范单位
● 南海职业教育政校行企协同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 ***志愿服务团队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会费6000元/年;

3、监事长及监事单位会费4000元/年;    
4、理事单位会费4000元/年;
5、普通会员单位会费2000元/年。

 

三、【协会服务】

 

“十周年 实奋斗 南海照明协会十周年庆典暨峥嵘

十载颁奖典礼合影留念”

 

 “ 南海照明论坛 ”  

         

 “商务合作交流团”

 

 “三人行”系列活动“  

         

“送光明·献爱心”慈善活

 

助推产业发展    引领绿色生活

在数百行业中,我们定位了服务照明行业。协会将扎实工作,服务好企业,伙合灯企抱团发展,开拓更大市场。

 

联系我们: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东省新光源

产业基地D2座二楼
电   话:0757-81807010

邮   箱:nhla007@126.com
网   址:http://www.nhela.cn

公众号:南海照明协会

会长-雷自合

      

秘书长-罗秀明                     副秘书长-林齐兴

 

      

秘书-罗芳玲                          秘书-罗敏玲

 

秘书-黄淑冰

 

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照明行业协会(Foshan Nanhai Ligh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佛山市南海区内从事照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南海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联合会以及佛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南海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塱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核心区内D区1座二层(10-15轴)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是政府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本协会致力于沟通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五)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南海从事照明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聘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0日第三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部部长-黄淑冰

策划部部长-罗智忠

传媒部部长-梁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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